问题 |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
释义 |
一、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依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三、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1、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上述内容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并且也讲述了民事责任适用的一系列原则。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全文,一般来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还有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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