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办理土地使用权注意事项有: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4.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5.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二、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分两种情况: 1.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 2.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没有年限的。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历史用地,都是发的这种证。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