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等级赔偿与"免责条款"中的比例赔付相同吗 |
释义 | 在实践当中,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保险金的争议一种颇多,其中保险公司认为伤残等级的划分进行赔偿,而部分法院则则认为应按“免责条款”中的比例赔付。相信很多小伙伴还是不能具体理解,那么小编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接下来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伤残等级赔偿与“免责条款”中的比例赔付相同吗 ![]()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000元。2017年5月,徐某在家中修葺房屋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胸椎骨折等,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徐某未进行伤残评定,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意外伤残保险金。徐某不服,2018年4月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相邻两级之间相差10%。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保险法十七条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里的“比例赔付”是指保险公司不按实际损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赔付保险金是按不同的伤害后果规定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是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保险赔偿方式,不应视为免责条款。 如不区分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对被保险人给付相同的保险金额,有违公平原则,对残疾程度严重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只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才属于伤残保险责任范围,故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是典型的保险责任条款而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需要对该内容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如认定为属免责条款等同于否定了属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就失去了赔付依据,这显然是错误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伤残等级赔偿与“免责条款”中的比例赔付相同吗”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赔偿与“免责条款”中的比例赔付并不相同。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法律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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