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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如何质证
释义   一、交通事故如何质证
    (一)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二)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三)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证据的一种,它就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当事人要否定其效力存在很大难度,这是由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时机等条件所约束和限制,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力所能及的举证和逻辑分析的质证等方式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警醒。 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 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
    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如何质证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当中要进行质证,它可以根据实际设计因素以及一些注意事项来进行综合判定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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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