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陆公职人员可以与台湾人结婚生育吗 |
释义 | 法律网网友提问: 我是一名女警察(离异,有一小孩判于男方),我男友是台湾人(离异,有二个小孩判于他)。我想请问:我们可以结婚吗?可以生育小孩吗?在何地结婚?在何地生育小孩? 法律网北京马国华律师回复: 女方是离异,子女判给对方,现在男友是台湾人(离异,有二个小孩判于他). 你们可以结婚。按照大陆的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小孩属于超生。应该在大陆登记结婚,因为你现在还没有可以出境的条件。尤其是警方在职人员,结婚、出境与一般老百姓不同。在何地生育小孩,是你们自己的选择。 法律网某律师补充回复: 1、可以结婚; 2、可以在大陆生育小孩,前提是台湾一方的婚前子女须不在大陆定居,这样的话可不计算其婚前子女的数; 3、结婚地点不限。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涉台婚姻生育的主要规定为: 1、祖国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在大陆生育的,执行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时,台湾居民一方结婚前己有的子女以及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大陆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大陆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赴台定居后,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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