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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年前一个月不准辞职合法吗?
释义
    法律网网友咨询:请问,有没有过年前一个月不能辞工这种说法,我2014年12月31号辞职到2015年元月30号到期,领导不批怎么办?
    
    广东东莞曾永前师回复:没有此规定,最多提前30天时间书面辞职即可辞职并要求支付工资。
    广东东莞李正红律师回复:保留已经提前一个月的证据,或看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如存在这些违法行为,可不用提前30天辞职。
    广东广州廖海林律师回复:那是你的法定权利。无需领导批准,你同样可以离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网小编提醒:对于恶意拖延,拒不提供离职证明,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由于单位的拖延为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主张单位赔偿。
    此时就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辞职时最好用书面辞职信,方便留下辞职的证据。离职交接手续,要做两份原件,交给单位一份,自己备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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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