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以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辅助未抚养一方行使探视权。 关于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和能否接走孩子等问题,我国并未明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来决定探视权行使的具体内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作出判决。 由此可知,探视权的行使内容是由父母双方来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约定了接走孩子,那么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当然可以接走孩子。如果抚养一方不同意接走孩子,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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