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促成双方达成合同 居间人要完中介费还要居间费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 高某为张某和某村办企业做中介,双方达成了技术转让的合同,合同订立后,高某在要求张某与某村办企业支付其中介费和居间费未遂的情况下,高某将张某与某村办企业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和某村办企业各自支付原告高某400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努力钻研水獭养殖方面的专业课题,并最终取得了多项技术发明权。某村办企业也正急需引进技术来提升水獭产品质量。恰好,该村的高某为张某教学的班级学生,得知张某的技术成果和想法后,便萌发了为二者做中介进行技术转让的念头。 2008年6月初,该企业与高某订立了委托其为己方提供签订技术合同的居间合同。经高某联系斡旋,张某与某村办企业于2008年7月中旬达成了技术转让合同,总标的为36万元。 合同订立后,高某要求张某与某村办企业支付其中介费8000元,居间费530元。张某称,某村办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可显著提升产品质量,获取较大的利润,中介费和居间费应由其出。某村办企业称,居间合同写明了中介费,自己应和张某一起分担,居间费己方没有义务支付。协商不成,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某村办企业支付其中介费8000元,居间费5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张某、某村办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居间合同,由于高某的中介服务和努力,张某和某村办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得以订立。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进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但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和某村办企业各自支付原告高某4000元,并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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