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混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
释义 | 合同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混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具体解答。 一、合同混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1、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 2、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 3、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三、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合同混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知识。法律为贯彻债权的流通性,可以设立例外规定,在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时,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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