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缓刑犯留个怎样的“饭碗” |
释义 | 王桂生,2001年3月因受贿被判缓刑,尚在服刑期内却担任新疆一家上市公司总经理,掌管公司当中高达4.5亿元人民币的重要资产。该公司的董事长解释,这家公司斥资近5亿元建设一家自备发电厂,其建成投产将会有效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幅提升经济效益,而王桂生一直是工程的负责人,如果因为他犯了罪就不用他,会使工程建设中断,从而影响众和公司利益和广大股民利益。(《周末》2001年7月26日报道) 方清照,曾于1984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1999年11月方被浙江省安吉县某村党委任命为该村村委主任助理;后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方才被撤去了职务。(《中国新闻社》 2001年1月12日报道) 李仁,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原会计。1996年在任桂林分行解西储蓄所副主任期间,挪用单位10万元公款,由于认罪态度好,又积极退赃,1997年10月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8年5月,李仁调任农行桂林分行营业部电子联行记账员、会计。为帮助男友陈斌到美国逃避债务,于2001年4月4日分四次将公款376万元转汇到陈斌在青岛的朋友账户上。陈斌通过他人将376万元全部取出,立即携款潜逃。2001年12月29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李仁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2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仁贪污一案,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李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2002年7月3日报道) 编者按: 该不该给缓刑人员保留公职、工作,是实践中普遍争议的问题。由于法律政策规定的不甚明晰,各地各单位做法不一。为便于大家系统认识这一问题,我们特邀请张步洪先生撰文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就一些焦点问题,本刊作了整理和提炼,欢迎大家就此发表意见。 李仁为什么会有再次犯罪的机会?针对此案,舆论的指向不是李仁之贪婪,而是认为有关方面不应该让她再次面对金钱诱惑的考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早已对会计职业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与执业资格相对称,共同构成了职业资格制度,前者用于为法人提供日常劳务或者承担职务者,如教师、会计、审计、统计、报关员、劳动仲裁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等等;后者用于自己开业者,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等。按照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有犯罪或犯罪记录的人应当被排斥在特定职业之外。如果在完善的职业资格制度之下,李仁根本就没有机会再犯贪污罪。我认为应当在刑法中设立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为能力的刑罚种类,与开除公职仅仅使违法者失去现任职位不同,资格刑剥夺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终身从事某一行业的权利。规范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应当是,把尽可能多的不宜继续从业者,尤其是犯有依法应当剥夺职业资格罪行的人驱逐出去。在刑法中规定资格刑,把包括职业资格在内的行为能力限制作为刑法规范规定下来,由法院作刑事判决,交行政机关执行并记入黑名单及其本人档案,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批有关事项时必须查阅个人档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将犯罪人排斥在法律禁止其从事的行业之外。在刑法中规定资格刑,不仅可以强化职业资格制度,而且可以有效地防范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失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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