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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书面催交公司诉业主付物业费合法吗
释义 龚律师:
     2009年5月,我们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将我们所在小区交由公司管理,事项包括共用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等,业主按自己的住房面积,以每月0.5元/㎡计付物业费,每半年付清一次物业费,逾期按每天20元支付违约金。因到期后,我们忘记按期付费,物业公司未经催收即以我们违反合同为由,将我们诉至法院,要求我们付清费用并承担违约金。而物业公司仅有合同证据而无其他证据。请问,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读者 吴 萍
     吴 萍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追索物业费的请求,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其前提包括:一是经书面催交;二是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这里的“书面”,既可以是书面送达,也可以是发送传真,或是书面公告,以及电子邮件和短信等可以有形表现催交内容的形式。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该书面通知送达给了业主,而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
     物业公司的行为并不具备上述前提:一方面,公司并未向你们出具过任何形式的书面催交通知;另一方面,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书面催交,也无法证明你们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尽管你们未按期缴费,但物业公司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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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