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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先履行抗辩权
释义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不过,现在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第一,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 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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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