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用来处罚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只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才属于犯罪,而且犯罪行为只能由《刑法》规定。 对于人身伤害轻微伤案件如果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不满,在掌握一定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对待。 对于第二次私闯民宅并进行恐吓威胁手拿凶器砸碎室内门窗行为,情节已经相当严重(入户、持凶器、恐吓威胁、破坏财物),建议你向公安机关反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若干具体罪名,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这里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首先轻微伤害行为一般采取行政机关(派出所)调解的方式解决,并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故行为性质仅为违法而不视为犯罪。再则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轻微伤害这一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并彻底结案,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再予以受理的,除非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提供,并足以证明伤害行为构成犯罪(轻伤以上)才有可能翻案——几率亿分之一。但是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先行的轻微伤害行为可以被视为法庭审理后续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不良记录,如果未经处理会间接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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