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是在什么地方登记 |
释义 | 一般的动产只需要交付即转移占有和所有权,不动产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如果不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话,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那么,不动产登记是在什么地方登记呢?有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法律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不动产登记是在什么地方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属于哪个部门管 在实践中,各地各县市均可根据自身实际指定或新设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登记。 所以,除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外,落实具体各地各县的不动产监管,也要看各省市的实施细则而定,但通常是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 确定办理的部门之后,就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 (一)向当地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详细资料。 (三)登记部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会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要是你首次登记的,那么就得按照下面的处理方法来: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二)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三)拿测绘图(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四)领取相关文件。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登记时,应领取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六)提交申请材料。 (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不动产登记是在什么地方登记的相关法律内容,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会需要涉及到不动产的问题,所以多了解一些肯定也是有好处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到法律网网站进行律师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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