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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释义
    在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但是,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合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作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予以征税。
    (二)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及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该个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其所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某美籍个人于1994年7月31日至1995年12月1日来华讲学,实际居住16个月。在华讲学期间,每月可获中方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6万元,同时该美籍人员在本国还有固定收入每月合人民币10万元。
    经稽查发现,该美籍个人在中国籍内实际居住天数超过365日,但该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中国境内居住未满365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5号通知精神,我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公历年计算的。由此可判定该美籍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应仅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倘若该纳税人为韩籍个人,则根据我国与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停留期间的规定是以任何连续12个月计算的,因该韩籍个人居住天数已超过365日,由此可判定该韩籍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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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