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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释义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1、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它又分为三种: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二、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车辆作为一种特殊动产,依登记确定其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汽车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

1、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校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最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的有关法律知识。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现实交付,一类是观念交付。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二十五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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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