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胜诉的判决,患者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三)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 二、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来负责 一、在医疗纠纷诉中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人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同时,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二、在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纠纷诉讼中,病人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病人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发生医疗损害,病人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病人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病人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五、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病人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六、医疗纠纷诉讼中病人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 (一)病人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病人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机构要求病人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病人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病人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七、医疗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 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按照什么原则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胜诉的判决,患者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当事人如果和医疗机构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会比较少。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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