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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释义
    (二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掌握)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依据私法规范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和不同的诉讼管辖。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及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谋取公益,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区分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法律上有专门的认许制度以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为我国学者的创造。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如企业法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这是对非企业法人进行的再分类。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只有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时,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广泛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公民私人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比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等。这类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其成员自愿组成,从事公益、文艺、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国医学会、中国法学会;宗教团体,如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等。
    例题: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法人可以分为()。(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A.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B.公法人和私法人
    C.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D.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答案:A
    解析: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熟悉)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且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自然性质的限制。
    (2)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虽然和公民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两者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比较而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法人有权利能力,必有行为能力,二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的发生与享有可能出现一定的分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过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的意思。法人的团体意思是其成员意思的综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则一般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于法人本身的行为。
    (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A.和自然人一样,各个法人之间具有平等一致的民事权利能力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C.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发生和消灭的时间是一致的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答案:A
    解析: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且各不相同。
    四、法人的成立(熟悉)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产组织体,开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指为了法人的成立而进行的筹组、创办的活动。成立必需经过设立,但设立未必都导致法人的成立。
    (一)企业法人的成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凡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及设立的条件等,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即取得法人资格。分述如下: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2.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3.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该日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有三种规定:第一种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二种作法,为特许主义,即法人的成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第三种为行政许可主义。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例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万元。
    A.5
    B.10
    C.30
    D.50
    答案:D
    解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五、法人的机关(熟悉)
    (一)法人的机关概述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成为法人一部分的集体或者个人,也即法人组织体的组成部分。法人是有独立意志的民事主体,它的意志的形成、表示与实现是通过其机关而完成的,法人因其机关而存在,因其机关的活动而有自己的活动。
    在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中,股东(大)会,为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董事或者董事会为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监事或者监事会,为法人监察机关。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必设机关为董事会,其不设股东会,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立。现行非公司法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依照这一企业领导体制,厂长(经理)既是法人的权利机关和意思机关,又是法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我国各类国家机关大抵实行首长制,机关首长就是机关法人的代表机关。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大抵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其单位首长就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代表机关。我国社会团体法人设有成员大会为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财团法人中,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一类法人机关。《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的规定,对外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为活动的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企业的董事长担任。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正确地行使职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 )产生的。
    A.法律规定
    B.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规定
    C.法人章程的规定
    D.主管机关指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六、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熟悉)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组织上的或者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
    企业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到一个现有的企业法人中去,或者将某个企业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人其他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变更的其他情形,还包括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等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指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前者例如没有存在必要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被撤销;后者例如法人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其他利益和他人利益,被主管机关停止营业并吊销执照。
    2.解散。指法人因其成立目的的事业的达到、法人成员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
    3.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法人宣告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然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如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等等。
    法人的终止程序因为终止原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依法被撤销的法人,经有关部门宣告撤销而终止;被解散的法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终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经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二是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劳动等部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其清算组织的成员还应包括该企业审批部门的代表。清算组织,是从事法人清算活动的组织,如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等。
    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民事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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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