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什么 |
释义 |
一、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什么 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的时候发生权利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二、关于指示交付能善意取得吗 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在实际生活中,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其必定会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够判断出出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指示交付中期公示的效力相对较弱,但也因为如此,才更能够显示出公信的效力强度,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出让人权利外观的理解,增强了其对出让人的信赖,从而与之为交易行为。 因此,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指的是对善意相对人而言的公信力,对于否定论中提出的公示公信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是片面的看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并不违背善意取得公信力的本质特征。 三、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合法的吗 指示交付未通知占有人是不合法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通知到达第三人的时,指示交付所有权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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