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住所确定的标志 |
释义 | 对于法人住所的确定标志,在国际上有以下几种主张: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也称为主事务所所在地说。其理由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是法人的首脑机构所在地,法人经营活动的计划和决策都由该地作出。而且,通常法人的决策中心只有一个,在实践中比较容易确定其管理中心。许多西方国家都采纳该主张,但该学说的主要弊端在于,法人只要将其主要事务所搬到国外,就可以轻易地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营业中心地说。依照该主张,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场所,因为法人的营业中心地是其利润的来源地,是实现法人经营目的的地方,并且法人的营业中心相对比较稳定,不容易搬迁,从而不易产生通过改变法人的住所规避法律的现象。许多发展中国家采纳这一主张。但这种做法的缺陷是,在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个法人有多个营业地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判断其中哪一个是法人的营业中心,从而难以确定法人的住所。 (3)章程规定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就是其章程中所载明的住所,由于法人在登记成立时,章程中一般都会证明其住所,所以依照这种办法来判断法人的住所简单明了。如瑞士民法第56条规定,法人的住所,依法人章程的规定(而在无章程规定时,则以执行其事务之住所为法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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