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合犯和惯犯的区别 |
释义 | 一、集合犯和惯犯的区别是什么?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区别在于: 1、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是处断的一罪。 2、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二、集合犯的处罚原则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即可。但是,这仅就判决确定前的一般情况而言,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往往存在数行为危害轻重不等,或者在对某一行为或某一部分行为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发现漏掉相同行为没有予以审判认定的情况,对此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三、集合犯的种类 1、营利犯。 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 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3、惯犯。 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上文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集合犯和惯犯的区别”,集合犯和惯犯的确容易让人混淆,但是仔细看的话,集合犯和惯犯的区别还是有的。两者的客观要件不同,对时间的要求也不一样。集合犯并不要求连续犯罪,而在惯犯中,是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连续实施。我国刑法中对于惯犯的处罚,也是从严从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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