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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轻度诽谤罪以后有什么影响
释义
    一、轻度诽谤罪以后有什么影响
    轻度诽谤罪以后的影响主要是不能从事以下几种类型的工作:
    (一)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七)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八)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九)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诽谤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一)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二)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三)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轻度诽谤罪以后有什么影响的相关问题。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一定要明确的。如果您对轻度诽谤罪以后有什么影响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四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10]《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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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