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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协议无法签署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一、拆迁补偿协议无法签署的原因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无法签署的原因有:
    1.安置补偿不合理不能签;
    2.空白协议不能签;
    3.随意设立的口头承诺不能签;
    4.征收主体不适格不能签。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效期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在时效期的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
    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也是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三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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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