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
释义 | 根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发放、管理和补发(出生一个月以后未办理出生证明的)工作。发放后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要求补发的应在新闻媒体公布作废后再申请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之前出生的如因出国等需要则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有关信息,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补发时所需的材料(只办理和县地区出生的新生儿): ①新生儿分娩医院出具的分娩记录; ②准生证或当地计生办出具的生育证明; ③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及双方户口本; ④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生儿未入户证明。 2006年1月1日以前家庭接产出生的新生儿补办证另外提供如下证件: ①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可下载); ②当地村委会或社区出具人口资料证明; ③本人及村委会或社区陈述家庭助产出生的理由(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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