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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外情的调查取证
释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和提高,社会交往日趋广泛,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少数意志薄弱者,社会道德观、价值观的沦丧、感情的不专一,造成许多家庭受到第三者的侵扰。
    使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 婚外恋 " 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掌握证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尊严和权益是唯一的合法途径。通过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在相关场所的影像资料。我们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集有力证据,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一)由第三者(婚外恋)引发的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① 有过错方的行踪和与人交往的情况;
    ② 非法同居、接触的现实影像资料;
    ③ 婚姻关系证明;
    ④ 离婚理由的全部事实证据;
    ⑤ 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⑥ 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⑦ 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⑧ 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⑨ 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⑩ 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抚育案件:
    ① 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② 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③ 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扶养案件:
    ① 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② 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 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赡养案件
    ① 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② 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 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 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 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案件:
    ① 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
    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② 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③ 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④ 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 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
    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 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解除同居关系:
    ① 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② 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③ 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① 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② 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 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监护权纠纷:
    ① 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
    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 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③ 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 、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证据、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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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