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 我2005年5月12号在宝鸡市红旗路5A洋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2005年8月交付。可是我现在没钱交剩余房款了,我想退房可以吗?当时我就在合同上注明了拿房子的钥匙和交房才付剩余房款。双方的违约金是10%。房子的总价是10万零9千元。我现在可以提出退房吗,退房我要付给房产公司哪些款项?如果要走法律诉讼,都有什么程序? 山东济南杨玉刚律师回复: 如果对方迟延交付房屋,你可以据此提出退房。 上海黄浦区侯福男律师回复: 如果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当然可以退房,只不过你得承担违约责任了。 上海长宁区马建荣律师回复: 商品房买卖中你的义务就是在满足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按时支付房款,开发商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你,按时办理产权证。 如果开发商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而你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合同的话,那么你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所以,尽量履约,可以请当地律师看了合同后再给你些具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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