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 ||||||||||||
释义 | 总的原则:按照正犯(实行犯)定罪。 (一)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成立该类犯罪,但可以与有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犯。如普通公民不可能独立构成脱逃罪,但可以与罪犯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2、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身份) 难点总结:
例1: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丈夫是正犯(实行犯),二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子是共犯(帮助犯)。 例2:甲、乙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钱的,有你一份。”王某答应。甲、乙盗窃了公司财物。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 例3: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安保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乙是物流主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 例4:甲、乙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你打开门,我们一起偷,偷到的东西你拿七成。”王某答应照办,并分得财物。甲乙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同时触犯盗窃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盗窃罪(实行犯)。王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职务侵占罪(实行犯)。 例5: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 例6: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财物。乙的身份地位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乙和甲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甲是贪污罪的共犯。 例外规定: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处理步骤: (1)先看利用了谁的身份,如果是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人均定贪污罪。 (2)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按主犯的性质定罪。如何确定主犯?①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②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3)如果仍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高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定贪污罪。——这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三)补充的内容 除了身份以外,对其他特定的主观要素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也应按上述结论处理。例如,刑法中所规定的必须具备特定目的才成立的犯罪,不具有此目的的人,明知他人有此种目的而与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以该特定目的为主观要素的犯罪的共犯。如甲以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乙虽然不具有牟利目的,但仍然帮助甲传播淫秽物品,乙同样构成传播淫秽目的牟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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