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成形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代理人理论上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表见代理的行为想要有效,必须是在第三人是善意的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您对表见代理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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