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得利益损失在哪些情况下赔偿 |
释义 |
一、可得利益损失在哪些情况下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以下几种: 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 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1、《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包括积极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积极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积极损失的赔偿的目的是让使受损方的财产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 3、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没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与积极损失相比,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比较难以把握,法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法官在判决中也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但是,笔者认为,仔细研究可得利益的种类、范围及特点,受损方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还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在哪些情况下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般在发生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的情况下是可以得到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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