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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门诊病情证明书怎么开
释义
    一、门诊病情证明书怎么开
    (一)患者开具门诊诊断证明流程:患者门诊就医 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相关检查 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患者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至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门诊服务台)办理审核盖章手续 门诊部工作人员审核、盖章、登记。
    (二)门诊证明专用章由门诊部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工作人员要了解用章意图,根据管理规定加盖公章,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医生开具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不得跨专业开具诊断证明;不得开人情假条,否则不予盖章。
    (四)门诊患者须在开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当日持我院门诊病历到门诊服务台办理审批盖章手续,原则上须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的直系亲属持本院的就诊病历代办。如非当日需要系统核实无误后方能加盖公章。
    (五)门诊病历、门诊报告单等原则上不需要加盖医院门诊证明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要与相关检验检查部门核实,经门诊部主任同意,必要时要有分管领导批准,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印章,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哪条法律要求书写门诊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颁布实施的一部医疗卫生新法规。 该法规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的有关规定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病历书写和病历管理提出新课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三、病历真实性怎么认定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最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门诊病情证明书怎么开的内容,想要开具门诊病情证明书,是需要到预料机构的门诊部门进行开具的,在门诊病情证明书上是需要盖上医疗机构的公章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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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4: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