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护的顺序 |
释义 | (一)监护人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16、17条;《民通意见》第14-17条】 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 父母离异,取消一方监护权的:犯罪、虐待、对孩子明显不利 协商监护:前提——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 人选及顺序:未成年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 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 (1)机关指定(前置程序,仅限于单位、委员会指定,民政部门无权) (2)法院指定—30日内:顺序性(前顺序明显不利,指定后者; 征询意见——针对有一定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 注意: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 同意,须两方都同意(亲友以及单位或委员会都同意) 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前提:不存在其他人选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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