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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法院如何判决
释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法院如何判决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海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概念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二、还是赔偿责任限制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7日,原告神源集团所有的272.849吨卷钢在上海港由福建省霞浦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霞浦海运)所属的“霞运269”轮装载后运往福安赛岐港。3月19日,“霞运269”轮在航行途中与被告兴航宇公司所属的“兴航168”轮发生碰撞,导致神源集团货物随“兴航168”轮一起沉没,产生货物部分灭失、损害以及打捞等巨额损失。原告认为神源集团认为,货物损失系兴航宇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兴航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损害赔偿请求具有优先权,在被告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基金中优先受偿。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享有赔偿款452473.50元以及该款自2010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受偿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债权;
    二、前款债权可在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设立的海事赔偿限制基金中受偿;
    三、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
    四、对原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8102元,由被告厦门兴航宇船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要点】
    船舶碰撞损害所产生的债权,既享有船舶优先权,又属于限制性债权,两者相冲突时,应当按何种受偿顺序在责任基金中受偿。
    【评析】
    本案审判涉及一个易被忽视且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审判认识并不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的船舶优先权认定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法院如何判决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海事赔偿责任的案例判决和相关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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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