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政府不予受理确认产权申请违法吗? |
释义 | 【案情概述】 王先生自幼随父母居住在青岛市原四方区金华路的甲号房屋。因为一家人口比较多,住房紧张,王家人于1973年在该甲号房屋前自建了两间小房子,这两间小房子后来还被公安机关单独立了门牌号——甲A号。1989年,王先生与父母分户而成为甲A号房屋的主人,自此便一直居住在此房屋中。 2007年,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下发了《拆迁许可证》,将甲A号房屋也纳入了拆迁范围。但是,在拆迁安置协商过程中,市北区政府以王先生对甲A号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拒绝给予拆迁补偿。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找到了北京市京润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在全国各地专业从事拆迁纠纷解决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接到王先生的委托之后,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指派了著名的韩骁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掠影】 韩骁律师接手该案后,首先做了认真的事实调查,基本确定王先生对甲A号房屋无产权证的情况属实。但是,代理律师并无就此放弃。韩骁律师指出:本案中,王先生所居住的房屋是40余年前就建成的。在那个时候,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很多法律都不存在,故而办理产权证的客观条件不具备。只是,根据现行的《物权法》,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权利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否则不能被承认为合法产权人。 在法律界有一句格言,叫做法律不强人所难。在40年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现在申请补发产权证。2014年9月,韩骁律师指导王先生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邮寄了《历史遗留无证房屋产权确认申请》,请求青岛市人民政府确认王先生合法拥有甲A号房屋。 青岛市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之后,并没有依法答复王先生,而是径直将其移交给了青岛市信访局。青岛市信访局继而将该申请移交给了市北区信访局。从表面来看,青岛市人民政府是在帮王先生解决问题,实际上,事情一旦进入信访渠道基本就是进入了死胡同。在数月过去之后,王先生没有收到任何的答复。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并没有超出代理律师的意料。韩骁律师此后起草了一份诉状,由王先生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超期不答复的行为起诉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级。 2015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先生申请被告对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的产权进行确认,实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该申请属于行政申请事项而非信访事项。因此,青岛市人民政府收到王先生的申请后视作信访事项,处理不当。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岛市人民法院未依法答复王先生的行为违法。 王先生收到这份判决后,感到非常的不可思议,看到自己竟然在诉市政府的官司中胜诉了。从这个案子中,王先生也深刻的认识到法治的进步,对于拆迁律师的专业办案能力也由衷的表示敬仰。 【律师说法】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对于《信访条例》的地位,法律界一直持有批评态度。一方面,《信访条例》几乎无所不管,任何公民的诉求都可纳入信访处理渠道;;另一方面,进入信访渠道的诉求绝大多数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据此,有学者将《信访条例》视为“禁止信访条例”。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信访条例》只能是一个兜底的制度。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要求信访或者其他法律渠道无法解决的,才可以纳入信访的管辖范围。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将申请以信访名义发出,且该事项属于该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应当依法作出答复,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 (原标题:市政府不予答复要求确认产权申请,市中院判决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