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父母首付房子归谁 |
释义 | 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用于解决夫妻共同居住的问题; 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系男方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就是为产权所有人的规定。既然男方的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男方的父母也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男方本人; 再次,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说明女方与其父母亦对该套房屋具有高额的投入,如仅因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就认定为房屋产权人为男方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是指出全资购买,而非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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