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 |
释义 |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 在环境资源法领域里,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环境民事责任更多的是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侵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其他环境资源法规都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主体不平等 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二、侵害缺乏直接性 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 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 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四、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 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积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损害才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样何人为加害人,侵害行为何时发生,有无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都难以判断。 五、权利依据不同 传统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而环境民事责任除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 六、归责原则不同 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例外。而环境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七、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有用性,在确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时,不得不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决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责任形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