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释义 | 导读:深圳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要哪些申请材料?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条件 (一)合法取得土地; (二)已付清地价款; (三)经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地测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要的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以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土地使用权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宗地图,自行征地的还应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五)《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9月 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八)《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九)《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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