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作用 |
释义 | 一、行政合同概述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导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签订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和作用 1、行政合同的种类 (1)根据合同所基于的行政关系的范围,行政合同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2)根据合同内容,行政合同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3)根据合同是否涉及金钱给付、行政合同可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的合同; (4)根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分为工业、交通、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我国常见的几种行政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和公共利益,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公共资金,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辖公共部门购买货物、加工或服务的合同。 ·科研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行某种科技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产品的合同。 ·公用征收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对向对方的财产实行强制取得。公用征收合同是行政合同的一种,且广泛用于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 ·公益事业政府特许经营合同这是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投资参与建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行政合同。这类行政合同旨在调动行政相对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弥补国家财力的不足,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由以前单纯的行政行为,变为有行政相对方参与的社会行为。 ·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是行政机关以国有土地等资源管理者身份,与行政相对方签订的一定期限内使用和开发利用土地等国有资源的行政合同。 ·企业承包管理合同成本噢合同的出现使得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化,从而使得三者之间的单纯行政管理关系演变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合同的作用 ①从行政机关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机关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互相扯皮、推诿、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②从行政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即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无门,解决有据。 三、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的缔结 (1)缔结行政合同原则:适应行政需要原则;不超越行政权限;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 ①招标是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或公告后需要制定标底,标的不能公开。招标是富有竞争力的一种行为方式:一是程序规范、二是公开性;三是招标文件规范。 ②拍卖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 ③邀请发价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向对方缔结合同,而是要请选择地认为最适合的行政相对方签订合同,这种方式也是采取公开的招标,但行政机关在参与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④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比较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接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直接磋商方式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招标和邀请发价有取得结果的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只能在某些地方履行的合同;需要专利权和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的高度专门技术合同。 2、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机关的权利 ①选择行政相对方的权利;②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③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④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向对方的制裁权。 (2)行政机关的义务 ①依法履行合同义务;②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向对方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③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义务。 (3)向对方的权利 ①取得报酬权利;②损害赔偿请求;③损失补偿请求;④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4)相对方的义务 ①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②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义务。 3、行政合同的履行 ①实际履行原则;②自己履行原则;③全面适当原则。 4、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变更 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的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 (2)行政合同的解除 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②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向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5、行政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 ②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③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④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⑤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⑥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绝选对方的申请依法律判决解除合同。 6、行政合同的纠纷的解决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二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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