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概念 |
释义 |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概念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概念,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婚姻的成立条件欠缺或存在瑕疵,从而使得该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被撤销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无效婚姻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这些情况下,婚姻的成立基础不合法,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2.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等特定原因,受胁迫或未被告知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对于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处理无效婚姻后果 处理无效婚姻后果的方式主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婚姻法律复杂,但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你的权益。如果你对婚姻法律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网提出,我们随时为你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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