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鉴定程序 |
释义 | 一、工程质量鉴定程序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质量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 2、诉讼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案件要求不严格。 3、申请质量鉴定应附初步证据,如照片、检测报告、证明等。 4、申请质量鉴定应列明申请鉴定的具体范围及项目,鉴定收费与此相关; 5、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建议; 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根据修复处理建议进行修复费用鉴定。 三、工程质量出问题谁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工程质量的鉴定应该注意很多的问题,质量鉴定的申请应该由当事人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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