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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和单位社保有冲突吗
释义
    一、失业保险和单位社保有冲突吗
    领取失业金期间在外地缴纳的为居民社保,是没有冲突的,但是在外就业,缴纳的职工社保,则必须办停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业保险个人交多少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分别是: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城市规定,农村户口职工可以不用缴纳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交费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以上就是关于失业保险和单位社保有冲突吗的相关介绍,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无论是给员工交纳失业保险还是社保,都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为了保障公司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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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