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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法律制度有何规定
释义   一、票据法律制度有何规定
    在进行票据代理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委托代理的要求,并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票据的委托代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可以由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但在票据法中不能使用口头形式,而必须是书面方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缺乏的是被代理人的授权。由于本条中规定的是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对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来说,该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在票据法中,为了保护票据的严格的文义性,确保票据的流通能力,所以规定的无权代理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制度有所不同。票据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留有承认的余地,而后两法规定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因为被代理人可以通过追认使得该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效。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进行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外的票据活动,致使被代理人增加了票据义务的行为。对于超越被代理人权限的代理行为,应该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而和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一样,都不适用被代理人追认的制度。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1)银行汇票,是汇款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单位持住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起点为500元,适用于异地的业务。
    (2)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用还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同城和异地都可用,承兑期3-5个月,最长9个月。
    2、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1)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分为即期和远期,一般不具备贴现的条件,不好流通。
    (2)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都是即期的。
    3、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1)记名支票。要在收款人栏中写上付给某人,在流通时需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要有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2)不记名支票。此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3)划线支票。在支票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支票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4)保存支票。该支票是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
    (5)转帐支票。两行之内转帐。
       三、票据的特征
    “票据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以上就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票据法律制度有何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对票据法律制度也有了一定的了了解。票据的种类有很多,若是生活中涉及到了票据也要仔细查看有无出错。若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登陆我们法律网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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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