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原则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原则 刑事案件的属地管辖原则如下: 1.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2.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案件什么时候可以结案 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审判阶段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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