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导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出来的虚假恐怖信息,必须经过传播出去,让公众知道,才能制造恐怖气氛,引起恐怖,进而扰乱社会秩序。只有编造行为,如果未传播出去,则不能构成本 罪。但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既有编造行为,又有传播行为。编造了恐怖信息,然后自行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固然构成本罪,罪名则为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出恐怖信息,有意让他人知道,他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予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编造者、传播者这时均构成本罪。对 编造者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对传播者则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编造者编造之后又指使他人传播,他人明知的,则编造者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 假恐怖信息罪适用罪名;他人则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人共谋,分工负责,一个编造,一个传播,则都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治罪。将他人编造 的恐怖信息传播,但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的,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论处。 假象 编造、传播行为要达到其目的,通常会借助一定的假象,如某地经常在公共汽车上发生的爆炸案,已经引起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再利用某公共汽车上的某一机械装 置说是爆炸装置,制造混乱。但是,这不是本罪构成所要求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要实施了恐怖信息或者传播了编造的恐怖信息,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即可构 成本罪,是否借用了其他假象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虚假的恐怖信息 编造或传播的必须 是虚假的恐怖信息。编造或传播的不是有关恐怖活动的信息,或者编造、传播的虽是有关恐怖信息但不是虚假的恐怖信息,即使造成了一定社会秩序的混乱,也不构 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如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 虚假信息罪依法治罪科刑。如果编辑或传播的为真实的恐怖信息,即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是他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论处。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财产惶恐不安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爆炸威胁、放 射威胁,是指有人借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质进行恐怖活动威胁。生化威胁,则是指有人借用细菌、病毒如鼠疫杆菌、肉毒杆菌、炭疽杆菌、天花病毒、沙门氏菌、霍 乱病菌等乃至生化武器(以细菌或病毒为制剂研制而成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又称细菌武器或病毒武器);进行恐怖活动,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其危 害更大,范围更广,尚无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极易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恐怖行为直接指向不特定人身、财产的安全,并借之制 造恐怖气氛,因此,恐怖信息一般应当属于有关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并能制造恐怖气氛的犯罪行为的信息,如有关恐怖分子实施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放火、绑架、暗杀政要、外交代表、经济界巨头等方面的信息。有关不能危及特定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信息,一般情况下,不能构 成恐怖信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然是恐怖分子用于恐怖行动的主要手段,但不是一切有关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信息 都为恐怖信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既可以是编造将要发生的虚假恐怖信息,又可以是编造正在发生的虚假恐怖信息,如本是一般的放火犯罪行为,却编造为恐怖 分子所为,还可以是编造已经发生的虚假恐怖信息。无论属于哪种虚假恐怖信息,只要能够借之制造恐气氛,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编造或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可构成本罪。虽有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如编造了 但没有传播出去,或只是在特定的亲戚朋友中谈论并未扩散的,或者虽然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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