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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处分的分类
释义
    一、无权处分的分类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
    (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及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三、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冲突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他们都是民法中的重要的制度。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而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而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但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定义,初略的理解下,让人感觉这两个制度是既联系又区别的,其实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对同一事件两个当事人说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这是对无权处分人说的,但是对善意取得方来说,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说理论上通常认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继受取得。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但是为什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取得权利了呢?首先,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原权利人的追认。其次,合同即使无效也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为什么这么说呢,不是认为合同有效了第三人才取得权利,而是因为法律上规定了有善意取得这样一个制度,只有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据条件满足,则第三人才能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也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无权处分的分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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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