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判决无效的后果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转让协议判决无效的后果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则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签订转让合同后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转让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比较简单,即由转让方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将土地返还给转让方。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 但是,如果受让方已经投入资金进行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即受让人的投资已和转让人的土地资产凝结为一体时,相互返还的原则就无法适用。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在确认合同无效,并且不能适用相互返还的处理原则时,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在建和建成的项目履行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比如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许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管理职能的衔接上存在脱节,土地权属手续未办理完毕就办理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并开工建设),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大多都能通过补办土地审批手续的方法,可将在建和建成项目确权给受让方. 二、农村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无效;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走法院也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2、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 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 4、越权发包土地的; 比如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越权发包的,合同无效。 5、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签订的成本合同年限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目前土地承包期限是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轮(98年)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超过这个时间期限部分合同无效。 三、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5、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7、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对于协议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要求可以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农村土地转让协议判决无效的后果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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