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民事责任指的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最主要的是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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