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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释义
    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公司章程是公司才能制定的,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制定的,称为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制定的,为合伙人协议,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公司章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只要是公司存续期间,有人成为董事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则章程对其发生效力。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怎么写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写法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
    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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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