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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过错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释义
    一、医疗过错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1、尽快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材料形式不限,可以是《鉴定意见异议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采信鉴定意见申请书》等形式,内容需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37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2、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解释》第13条,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若鉴定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若干规定》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3、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
    《解释》第14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申请重新鉴定。诉讼实务中,虽然申请重新鉴定获得法庭准许的可能性很小,但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是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的,对当事人来说,这非常关键。
    《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事故哪些情形属于医疗机构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过错鉴定不服该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担责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方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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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