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在商品提供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即构成欺诈: 1.销售掺假商品,包括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使用不正当手段造成商品分量不足; 3.销售非正品而谎称正品; 4.以虚假价格销售; 5.用虚假说明或标准欺骗消费者; 6.隐藏真实销售者信息; 7.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8.进行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 9.通过媒介发布虚假宣传; 10.诱导消费者预付款后不提供商品; 11.用虚假的销售方式,如“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者; 12.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这些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经营者如果存在欺诈行为,且不能证明是非故意的,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包括: 1.销售失效或变质商品; 2.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产地或企业名称的商品; 4.伪造商品特有名称或包装的商品 5.伪造质量标志的商品等。 这些行为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如罚款、赔偿损失等。 引用法条: [1]《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