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张从事计算机编程工作,某年6月,他在干了一个通宵后继续上班到上午10时左右,突然倒在了电脑前,经鉴定系心肌梗塞猝死。小张去世后,其父母向公司提出按工伤标准赔偿的要求。 根据去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班时突然发病死亡应当视为工伤。 《条例》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第15条还规定了可视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l、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小张在上班时间突然因心肌梗塞而猝死符合《条例》第15条第1种情形,属于视为工伤的情形,按照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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